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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问:长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长期(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后,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一般会要求纳税人同时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鉴证,还应当审核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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