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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疫情期间的高频法率问题都在这里了

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近日,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感染的病例持续上升,疫情带来的延迟复工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相关的法律问题。针对近期企业和劳动者最为关注、咨询频率最高的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并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相关问题解答

1.延长复工期间,单位可否要求员工在家提供劳动?

答:因受疫情影响,政府决定延迟复工是从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角度出发,并未绝对禁止企业安排非聚集性的灵活工作方式,所以企业基于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应鼓励企业采取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尽量不要求员工在单位提供劳动。

2.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发布的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等文件,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照病假或医疗期工资支付,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北京规定:因肺炎患病停止工作的,享受医疗期,按照不最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因与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

3.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能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答: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4.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让员工待岗的方式处理?

答: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停产的第一个月按照原工资支付,进入待岗期,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市规定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领稳岗补贴。北京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5.因疫情不能返回工作地区的员工企业如何处理?

答:以北京为例, 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长时间未能返京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6.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绩效奖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后,出台企业关于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公示后,作为特殊的规章制度执行。但需确保该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7.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待遇如何支付?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疫情期间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2)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常见问题解答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所导致很多企业因疫情所带来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如果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比较正规,对于不可抗力部分做了详细的约定,那企业很可能会因此减少很多损失,下面我就来做详细讲解。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规定清楚的写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疫情、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在具体案例中,相关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因此,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还要特别注意: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从而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2.除众所周知的客观事由外,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国家或地区发布的疫情通知等。

3.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如果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合同约定,尽快发出书面《告知函》并附上当地政府有关延迟放假、封锁高速或机场等交通设施的通知。如果无法邮寄或快递,可微信、短信或邮件告知,抑或电话告知并进行录音。

疫情期间常见问题解答

1.在此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应该严格避免以下问题:

  • 哄抬物价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虚假宣传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妨害公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网购订单被取消的,能不能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答: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各个网购平台的店主在网站发布的商品出售等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需要购买的商品、下好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就成立。在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一般与防控疫情有关的商品,例如口罩、酒精等。这种取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因物资需要先行供应疫区、因停工不能及时生产有等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在培训机构购买的线下培训班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能否与培训机解除培训服务合同?

答:长期的培训班以及有效期较长的循环性的培训班还不能马上要求解除合同,要试疫情发展情形和政府针对本次疫情所出台的相关政策而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延长有效期限或者协商返还一部分培训费。如是寒假期间或短期培训班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已经交纳的培训费用。


4.消费者取消旅游行程、预订的酒店,商家是否有权扣除手续费等费用?

答:商家无权扣除费用,应该全部返还给消费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存在已经发生费用的情况,经营旅游的商家就是否发生费用、发生费用的金额应承担举证责任。


5.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答:承租方可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

受疫情影响,特别是外地务工的承租者因发病、隔离观察、封路等无法正常返回,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则承租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等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而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支付对方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


6.在疫情期间如果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及时主张权力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因疫情的原因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等在诉讼时效即将过期时,可以以电话录音、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因本次疫情还在持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该问答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同时需根据疫情发展的形势以及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作出改变。问答及指引难免挂一漏万,也可能存在不足之处。若广大客户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垂询企诸葛,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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